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8 月 28 日桃教學字第 1150081234 號函辦理。
二、為彌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使原具教師或學生身分者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學業未竟之遺憾,回應其名譽回復訴求,教育部特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以助弭平遺憾、療癒創傷。
三、申請對象與辦理方式:
申請對象: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需求者。
辦理方式:備妥平復文件、當時為教職或學生之認定文件,可自行或透過轉型正義相關民間團體、機關協助,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申請辦理。
教育部專案窗口信箱:TJE@mail.moe.gov.tw
四、教育部將協助被害者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名譽,包含頒發證書、舉行回復儀式,並建議學校修正校史及文書檔案,融入校園轉型正義課程案例及活動。
五、檢附宣傳單張電子檔 1 份,歡迎親師生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