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管制噪音車,本市自114年1月1日起,若未使用認證合格排氣管並辦理變更登記者,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且使用未認證排氣管車輛經攔查檢驗後, 發現噪音超標不合格,再依《噪音管制法》最高可罰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