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奉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006064號函辦理
三、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29日桃教高字第1130007642號函辦理
四、修正內容概述: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本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本次修法也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以及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