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9 月 7 日桃教小字第 1150085016 號函辦理。
二、教育局為擴大推動成效,特開放 115 年下半年「補助參觀特色場館或藝文展演活動」第 2 次申請:
補助內容:學生參觀藝文展演、特色場館之門票或相關交通衍生費用(詳細補助項目與標準詳見實施計畫)。
執行期程:115 年下半年活動。
校內申請期限:有意結合課程或班級活動申辦之教師/領域,請於 115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放學前,將活動規劃及申請表送至學務處訓育組,以利彙整送件。
三、檢附本案實施計畫(含申請表件)如附件,歡迎同仁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