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國民中小學學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 ,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 |
(二) | 補助項目: |
1、 | 支持貴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 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計算、每校最高2萬 元。 |
2、 |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 萬元計算、最高補助18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計算、最高補助24萬元。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
(三) | 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四) | 申請方式: |
1、 | 申請期限:請於112年9月28日(星期四)前(免備文) 寄(送)本局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2學年度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 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 、語言證書影本、112學年度教師課表及112學年度二專 班受訓函文等)。 |
3、 |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教育局國小 教育科課程督學王寵銘收)。 |
4、 | 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 畫。 |
5、 | 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6、 | 敬請貴校先將學校請領清冊word 檔E-mail 至承辦人信 箱:mikiboy928@ms.tyc.edu.tw,以利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