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市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按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 |
(一) | 於所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
(二) | 由本府客家事務局或該員工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於公開場合表揚,並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予以嘉勉。 |
三、 | 次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行政獎勵: |
(一) | 通過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
(二) | 通過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
(三) | 通過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
(四) | 通過高級認證,記功二次。 |
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 |
四、 | 又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下列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
(一) | 通過初級認證,新臺幣一千元。 |
(二) | 通過中級認證,新臺幣二千元。 |
(三) | 通過中高級認證,新臺幣三千元。 |
(四) | 通過高級認證,新臺幣五千元。 |
已就同一級別認證申請相關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
五、 | 另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應於合格證書或學習時數證明核發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開文件影本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逕依權責辦理之。」爰此,請給予通過客語認證之所屬員工適當獎勵,並逕自辦理本案相關敘獎事宜。 |
六、 |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府客家事務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 |